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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法新歐亞三號海纜系統作業維護小組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4740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法新歐亞三號海纜系統作業維護小組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報告名稱: 法新歐亞三號海纜系統作業維護小組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電子全文檔: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3/12/17
報告書頁數: 1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http://
出國期間: 93/11/20 至 93/11/25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李瑞彬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海衛處 助理工程師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會議摘要:1. 此會議主要目的為: (1) 討論系統保固期滿後,與供應商間有關技術支援與故障卡片送修合約。(2) 檢討2004年作業維護(OM)預算執行狀況及審查2005年OM預算。(3) 檢討各海纜終端站作業維護狀況及海纜保護事宜。2. 此會議主要目標為達成MC會議指示:(1) 降低2005年作業維護(OM)預算。(2) 改善SMW3系統性能及穩定度。3. 為達成上項目標,會議同意成立兩個工作小組,一個為SMW3海纜系統性能改善工作小組(PIWG),該工作小組由葡萄牙電信(PTC)擔任主席。另一個為SMW3海纜系統作業維護(OM)預算審查工作小組(CRWG),該工作小組由英國電信(BT)擔任主席。該工作小組將以Audio conference方式開會。4. 以後O&MSC會議將只提供電子版會議資料與文件給各會員,希望各會員能攜帶手提電腦與會。5. 為因應系統設備保固期陸續期滿,會議主席請Axiom再與供應商(ASN, Fujitsu, Tyco and KDDI-SCS)商討技術支援與故障卡片送修價格合約。本分公司所屬海纜站設備保固期將於2005年9月到期。6. 為檢測及掩埋德國外海S10.4海纜和英國外海S10.1、S10.2海纜,會議同意編列240K歐元和390K美元預算。並要求S10海纜維護單位(MA)研究有效之海纜保護方法及使用同一海纜船執行檢測及掩埋作業,期能節省花費。7. 印尼外海S2.7/S3.1/S4.1海纜區段委由印尼海軍巡邏合約,會議要求印尼電信提供詳細改善證據,並尋求海軍降低合約費用。對於韓國Keoje外海之海纜區段巡邏合約,會議同意繼續編列美金71,296元作為2005年合約費用。8. 系統設備保固期滿後,與供應商Tyco、ASN間確定最後合約內容後,O&MSC將代表SMW3與供應商Tyco簽署技術支援合約(CV), 並請PG主席代表SMW3與供應商ASN簽署技術支援合約(CV)。至於供應商Fujitsu所提每年US$300K Segment S3技術支援合約(CV),和供應商KDDI-SCS所提每年US$600K Segment S4技術支援合約(CV),O&MSC會議不予同意,將再與供應商Fujitsu和KDDI-SCS協商調降技術支援與故障卡片送修價格。9. O&MSC會議同意編列美金70K元作為2005年Sesimbra to Alex, Suez to Djibouti, Djibouti to Mumbai, and Mumbai to Tuas等主要海纜站人員互訪費用。海纜系統性能改善工作小組建議海纜站人員互訪費用歸墊將依據互訪報告而定。10. 海纜站所提2005年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中,有超過一半以上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增加。為有效控制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每年不斷持續增加,以達到MC指示降低作業維護(OM)費目標,經全體會員討論並達成凍結2005年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共識。採以下方法作為2005年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若2004年Segment S預算低於2005年Segment S預算,則採用2004年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反之,則採用2005年所提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本分公司所屬頭城和枋山海纜站所提2005年Segment S預算均高於2004年Segment S預算3.97%和3.39%,所以頭城和枋山海纜站2005年海纜站作業維護(OM)預算均維持2004年OM預算不變。11. 為改善持續增加之OM預算,避免海纜站浮報預算,會議委請作業維護(OM)預算審查工作小組(CRWG) 檢討及研擬預算提報之格式及準則給各海纜站遵循。12. 主席將建請SMW4 O&MSC同意SMW4加入相對海纜維護區以降低維護成本,並建議SMW3和SMW4之備用資訊通信網路(A-DCN)能相互支援。13. 對於管線/纜線橫越(Pipeline/cable Crossing)事宜,相關維護單位(Maintenance Authority, MA)權責如下: (1)當管線/纜線橫越該MA領土海域時,該MA必須協調相關單位根據國際纜線保護委員會(ICPC)規定辦理。(2) 當橫越之管線/纜線在公海時,以中點為責任分界點。(3) 相關MA提報任何管線/纜線橫越協定給MC認可時,須知會其他SMW3會員並請求同意與建議。(4)對於管線/纜線橫越事宜責任界接點與範圍定義在JSMD中。14. 下次預定召開之O&MSC12會議暫訂於2005年11月下旬於葡萄牙舉行,為期5天。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澳大利亞;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法新歐亞三號海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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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電信通訊
施政分類: 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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