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304379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考察德國總額及健保監理制度# |
報告名稱: |
考察德國總額及健保監理制度 |
電子全文檔: |
C09304379_118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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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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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3/03/01 |
報告書頁數: |
5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葉肖梅 |
行政院衛生署 |
監理會 |
研究員 |
委任 |
石曜堂 |
行政院衛生署 |
監理會 |
主任委員 |
簡任 |
胡天榮 |
行政院衛生署 |
監理會 |
委員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德國的人口為八千二百萬左右,其社會醫療照護制度已行之有年,在制度及法規上已相當成熟,人民視之為必要的生活保障,社會健康保險業者亦多謹守分寸地擔任政府公權的執行者,而未將其視為營利事業,政府的角色在於立法及監督,並不直接介入社會健康保險的運作,而由保險人自行管理;其醫療照護體系功效良好且具有人性化,在國際上有很高的評價,其體系是採取聯邦及多元主義,根據互助與自治的原則,醫療體系中對於醫院與基層院所之間有不同的管理制度,為其一大特色,即不論在總額預算或設施管理制度,二者均涇渭分明。
本會本次赴德考察之目的如下:
一、德國總額預算與部門預算之協定及運作。
二、疾病管理計畫及醫療費用抑制之改革措施。
三、醫療服務審查制度醫療服務的品質保證。
四、健保監理作業之運作現況、健保財務及監理事項。
考察之心得及建議如下:
一、總額預算之協商模式應參考德國制度,設計依法對等之協商機制,使醫療付費者與醫療提供者在平等的基礎上,藉由透明的資訊理性協商,以獲得雙方權責相符的結果。
二、總額制度的實施,應建立完整之配套措施,初期先進行支付制度之改革(如支付單位的的改革,門診以論人、住院DRGs制),暫不實施「價量互動」的措施,採用目標制總額,俟支付制度改革完成後,再逐步改採上限制,法律預留彈性空間。
三、診所醫師之特約,依地區人口設限。對於醫療供給面的管控,參考德國聯邦制訂之「醫師需求規劃準則」,按「行政區域」及「科別」來作整體需求規劃(至多可超出10﹪),按不同標準管制特約醫師數,以避免供給過量。
四、參考德國執行之家庭醫師制度,由醫師公會訂定基層醫師再教育較高的時數,以提高民眾對於基層醫療院所之信心,建立以家庭醫師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制度,願意前往基層醫療院所就醫。
五、德國醫療體系建構完整的系統,醫療供給方面,各邦均對行政區域及醫師科別需求,依其人口比做整體規劃,給付方面,其社會保險對民眾有完整的醫療保障,健康保險與社會救助及失業給付相互區隔並相互聯結。
六、我國總額的協商未將醫療供給面的因素列入協商考量,並且期望利用分區預算的設計誘導醫療資源移動,而非德國之直接管控,二者在效果上有明顯差異,亦有值得探討之處。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德國;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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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醫療照護,健康保險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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