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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證據法則與交互詰問制度之研究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302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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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日本刑事證據法則與交互詰問制度之研究 |
報告名稱: | 日本刑事證據法則與交互詰問制度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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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4/03/15 |
報告書頁數: | 108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http://www.c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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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93/07/15 至 94/01/15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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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宏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候補法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為呼應來自民間司法改革的聲浪,我國於一九九九年七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對於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確立改採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一方面落實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及無罪推定原則,另方面則大幅修正刑事證據法則及證人詰問制度。在實務界均表準備不周、措手不及之下上路實施。其中尤以傳聞法則及交互詰問制度之導入,對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特別具有意義。然而新制實施初期,程序混亂及訴訟延宕之情形,較之以往職權主義尤深,在不熟悉新制之下,不免有所謂一國多制或一院多制之批判。日本於二次世界大戰前,其刑事訴訟制度亦採大陸法系之職權進行主義,戰後因受美國主導制定新憲及影響刑事訴訟法之修法,而導入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色彩濃厚之訴訟構造。尤其傳聞法則、訴因制度及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實施,使得當事人主導詰問之交互詰問制度成為歷史發展之必然。惟日本新制實施之初,學者間對於從事實務工作之法律人是否已經具備足夠之法庭詰問能力,大致上係抱持懷疑之態度。適用至今,其學界及實務界對於刑事證據法則及交互詰問制度,已發展出一套適合日本國情需要之理論架構。我國新制之實施,事實上只是刑事訴訟制度面之改革,此後隨著實務之適用,真正的衝擊及挑戰才正開始。此次研究報告,係以日本刑事證據法則及證人交互詰問制度為核心,配合我國若干新制與學者之意見,試加整理、介紹日本學說與實務常見之爭點問題,並提出本文初淺之看法。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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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刑事證據法則,自白法則,補強法則,共同被告,證人適格,反對詰問權,傳聞法則,傳聞證據,非傳聞,傳聞之例外,不適用,傳聞書面,傳聞供述,彈劾證據,同意書面,合意書面,鑑定書,勘驗筆錄,違法取得證據,排除法則,毒樹果實,交互詰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職權主義,當事人進行 |
備註: |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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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分類: | 法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