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
banner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OECD在泰國舉辦之亞洲國家破產機制改革研討會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201571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OECD在泰國舉辦之亞洲國家破產機制改革研討會#
報告名稱: 參加OECD在泰國舉辦之亞洲國家破產機制改革研討會
電子全文檔: C09201571_99.pdf C09201571_6649.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2/03/14
報告書頁數: 52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dic.gov.tw
出國期間: 91/12/15 至 91/12/18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王南華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在泰國曼谷舉辦的「亞洲國家破產機制改革」研討會,主要係檢視亞洲地區國家、企業發生破產情況及其後重建改革之發展,並深入探討亞太地區破產重整制度改革發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理現況暨改革成果,另就泰國在金融危機後新修訂之破產及重整相關法令與執行成效予以評估。本報告第一部分為OECD首席顧問Mr. Lampros Vassiliou對亞洲國家破產重整機制改革現況之報告及政策性建議;第二部分為世界銀行首席顧問Mr.Gordon W. Johnson 報告世界銀行所制定之「破產與保護債權人機制之有效處理原則」,共有三十五條;第三部分為理律律師事務所劉律師紹樑對我國破產重整機制改革之報告;第四部分介紹泰國新修正之破產制度,最後為結語。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亞洲各國為快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及不良資產,紛紛進行各項改革,泰國在發生金融危機時,應IMF的要求在破產法上作了很大的修正,韓國發生金融危機以後,也在IMF的要求下,大刀闊斧進行全面性改革,包括金融改革、企業改革、勞動改革及政府組織再造,積極建立處理不良資產以及協助企業重整及再生機制,並進行法制改革,引進企業重整專業化機制,造就經濟金融改革成功的典範。我國自民國八十年底十六家新銀行陸續開業營運以後,金融業務大餅遭到瓜分,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逆轉,逾放比率不斷攀升。政府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及經營不善問題金融機構,在民國89年修正銀行法,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賦予資產管理公司(AMC)設立之依據與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特殊權限,並在民國90年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籌措財源讓經營不善之基層金融機構平和退出市場,銀行業逾期放款過高問題,因部分銀行無能力自行處理,且部分銀行之淨值已呈負數,需要政府協助解決,因此目前正擬擴大重建基金之規模,以加速銀行不良資產之處理,強化金融體系。目前我國有關破產之規定偏重債務人權益,並未建立一套有效的法院外債權債務協商機制,因此,如何於相關之法律中強化債權人之權利,使其權益受到衡平之保護,以及在法院設立專業之破產重整法庭審理案件,以加速處理流程,此均為我國於進行企業重整時,在法制面上仍有待努力突破。我國企業重整機制規定在公司法,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部,而破產法之主管機關則為司法院,且破產法已經多年未予修正,宜儘速修正並整合破產與重整相關法規,俾使有繼續經營價值之企業獲得資金挹注重生,無繼續經營價值之企業則讓其迅速退出市場,以節約國家資源。此外,對於掏空資產之金融犯罪行為,則應加重處罰並修改相關法制,以求速審速決,並收嚇阻之效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泰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銀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