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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制度化與運作模式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102785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制度化與運作模式#
報告名稱: 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制度化與運作模式
電子全文檔: C09102785_4573.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1/09/26
報告書頁數: 48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1/07/17 至 91/07/31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簡慧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依據監測資料顯示,台灣目前最主要的空氣污染物為懸浮微粒及臭氧,尤其是臭氧更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而跨區域長程傳輸的酸雨問題,部份由於台灣的工業產生,部份由於大陸越境傳輸所致,台灣西半部降雨已部份呈酸化現象,在南部及北部地區尤為嚴重,雨水酸鹼值介於4.5~5.6之間。而臭氧與氮氧化物結合形成之光化學煙霧,亦會影響能見度。這些空氣污染現象與先進國家極相類似。美國為解決其空氣污染問題,除規範排放標準與實施總量管制措施外,亦配合排放交易制度之經濟誘因措施。依據美國1976年起實施前項措施之成果,已顯著降低空氣污染排放,且廠商負擔之成本降至最低。此亦是我國在1999年修訂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納入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的原因。此外,另一空氣污染問題─溫室氣體排放已蔚為全球性重要議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促進國際共同減緩地球暖化,除賦予附件一國家減量責任外,亦提供資金與技術協助非附件一國家執行減量策略。同時,鑑於國際執行排放交易制度成功之先例,京都議定書亦提供三項彈性機制:一為共同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一為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一為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 ET)。JI 與ET機制限於附件一國家參與,而CDM為非附件一國家可參與之機制。由於我國並非公約締約國且無減量責任,然政府為善盡地球村一份子的責任,自民國87年起即積極制定執行CO2減量措施。目前本署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研擬排放交易制度施行細則中,為使我國相關規範具有效率與低遵循成本,同時尋求我國參與CDM的可能性,以與其他附件一國家享有同等權利,降低國內減量成本負擔。因此本次考察期能深入了解美國一般空氣污染物減量策略與評估模型(Model-3)、RECLAIM制度與酸雨排放交易制度執行成效,作為我國空氣污染控制措施評估程序、規劃排放交易制度之參考。此外,本次考察亦與國際執行CDM計畫經驗豐富的世界銀行(world bank)與CDM仲介公司會談,作為我國參與CDM規劃之策略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空氣污染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制度、清潔發展機制(CDM)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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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公共工程
施政分類: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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