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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國際生育學會聯盟舉辦之「第十七屆生育與不孕世界會議」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100478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國際生育學會聯盟舉辦之「第十七屆生育與不孕世界會議」#
報告名稱: 國際生育學會聯盟舉辦之「第十七屆生育與不孕世界會議」
電子全文檔: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1/02/15
報告書頁數: 3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http://www.bhp.doh.gov.tw/
出國期間: 91/11/25 至 90/11/30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黃春雄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主任秘書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參加第十七屆生育與不孕世界會議」心得報告(The 17th World Congress on Fertility and Sterility) 報告人:黃春雄 一、目的參加國際生育醫學會聯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ertility Societies)於2001年11月25日至30日假澳大利亞墨爾本舉辦之「第十七屆生育與不孕世界會議」,目的在於瞭解世界各國,尤其是先進國家,人工協助生殖的作法與進展,以為台灣推展人工協助生殖業務的參考。二、心得1. 人工協助生殖法之立法或準則的訂定(1)對於人工協助生殖的監督,國際間仍無理想的辦法。(2)由政府立法監督的國家,似乎都認同立法監督的功效。(3)由民間訂定規範準則的國家,同樣獲得民眾的信賴,民眾要求變更的壓力也很小。(4)有關立法共同的埋怨,則是立法過程的緩慢與耗時,以及立法後修法的困難。2. 人工協助生殖與婚姻狀態(1) 大多數的國家,人工協助生殖只限用於結婚夫婦或關係穩定共同生活的男女。(2) 基於歧視的壓力及考量,少數國家則已允許單身婦女或同性戀婦女接受人工協助生殖。(3) 對於接受人工協助生殖的單身婦女或同性戀婦女,則認為有必要做進一步的追蹤研究。3. 人工協助生殖與胚胎植入數目(1)多胎懷孕對於接受人工協助生殖的婦女並非是件好事。(2)全球的趨勢是植入較少的胚前期胚胎,以防止多胎懷孕。(3)除了具有特殊問題的病人需另予考慮外,應立法限制胚胎的植入數目,以解決人工協助生殖帶來的多胎懷孕的問題。4. 胚胎的冷凍保存(1)胚胎的冷凍保存在人工協助生殖的作業上是有需要的。(2)胚前期胚胎保存時間的長短端視其存活力而定。(3)從事人工協助生殖的單位與胚胎捐贈者間,對於未使用之冷藏胚胎的處置,應有書面的同意書。 5. 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捐贈 (1)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捐贈在大多數的國家都在進行。 (2)唯捐贈者的精子必須經過長達六個月的檢疫期,捐贈者經過檢疫期前後兩次檢驗,證明其HIV為陰性反應,方能使用。(3)很多地方也透過捐贈者的病歷,進行遺傳篩檢。(4)有些中心甚且要求捐贈者之B型肝炎、C型肝炎及其他抗原的檢驗反應必須是陰性。(4) 生殖細胞或胚胎的捐贈不能有商業行為,但可允許支付捐贈者因參與捐贈的一些開銷。(5) 基於避免血緣上的混淆,有些國家甚至規定捐贈的生殖細胞僅限用於活產一次。6. 微小操作手術(1)細胞質內的精子注入手術(ICSI)是最廣泛被使用的一種。(2)經由ICSI出生的小孩,經過追蹤研究發現,其先天異常情形並未高於一般自然出生的小孩,儘管Y染色體缺陷可經由ICSI傳遞。(3)人工協助孵育也是廣被使用的方法。(4) 細胞質的植入手術則較有爭論,因其會引進異系的粒線體DNA。7. 孩子的福祉 人工協助生殖出生的孩子最需要的是穩定的支持環境,因此相關法令對孩子在法律上的歸屬及其養育負責人必須有所規定。8. 減少胚胎的植入數目 為解決多胎懷孕的問題,經選擇後的減少胚胎植入數目的做法已為一般已立法的國家採行,台灣則未有明確的規定。9. 植入前的遺傳診斷 可避免植入後的妊娠中止,讓高危險群的夫婦免除墮胎問題,也提供禁止墮胎又無其他產前診斷方法的社會另一種選擇。它的主要缺點是費用高、懷孕率較低,難成為常規檢查。10. 試管內受精後的代孕問題 在立法或訂定規範準則的國家中,約有三分之一准許代理孕育的做法,唯不准做廣告,代理孕母不可以是單身,孩子出生後的福祉要有周全的考慮。11. 胚前期研究 從事胚前期研究的國家,均明白規定這種研究只能用於基礎研究、生殖醫學及不孕症的診斷與治療的研發,並應事先充分告知夫妻雙方且取得其同意,不得出於強迫或金錢交易,且應事先獲得監督單位的核准。12. 複製生殖 目前並無任何國家准許從事人的無性複製,英國則已准許使用幹細胞從事複製的醫療研究工作。三、建議1. 人工協助生殖不但是醫學上的議題,更涉及一個國家的文化、習俗、宗教及道德層面,關心的社會人士與團體必然很多,相對的會有許多不同的看法與意見,立法勢必費時耗力,拖延時日。且立法後變更不易,無法滿足變化快速的社會環境與醫學科技所需。目前我國正值立法時刻,似宜考慮先行制訂一套設想周全、有前瞻性、不需時常修訂的通則性母法以為法源,再據以訂定一套修改較易的施行細則,以因應現實環境與醫學科技的變化。 2. 立法的目的在於規範相關作業,提升服務品質,對於科技的研發應具彈性,不該有太多的設限。 3. 為因應社會的變化及醫學科技的進步,相關法令或施行細則不可長時間一成不變,應因時因地制宜,定期與專家學者、相關團體代表及消費者代表共同檢討修正。 4. 立法過程很多國家係先由民間業界自行制訂共同遵循的管理辦法,再由政府當局進行立法。台灣似不必急於完成立法手續,現行的管理辦法再加以檢討仍舊非常管用。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澳大利亞;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生育與不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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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傳染病防治
施政分類: 醫療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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