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00461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交互詰問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究# |
報告名稱: |
交互詰問法制與實務運作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C09004615_26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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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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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1/05/07 |
報告書頁數: |
187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越方如 |
法務部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官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本項專題研究之題目為「交互詰問之法制與實務運作」,因此本報告即分別就交互詰問之法制面與實務運作面為探討說明。其中於法制面言之,因美國並無規範交互詰問之獨立法規,而係以被告在憲法上權利為交互詰問之理論依據,因此憲法上被告之權利將會首先被簡要介紹。再者,因交互詰問實際上即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是整個訴訟程序之概要,及與交互詰問有關之訴訟程序規定,亦應加以敘述。另外,證據法規範證據資格,而證據之提出為交互詰問之重心,故證據法中之相關規定,也必須加以略述。其次,交互詰問主要包括開場申述(opening statement)、主詰問(direct examination)、反詰問(cross- exam- ination)、總結論(summation)四個階段。但辯論開始前之準備,為順利進行交互詰問之基礎;辯論過程中之提出證據異議(objection),則串連個交互詰問之過程,亦與前述四個階段具有同等之重要性,而各具不同之特質、作用與實施技巧。因此,在實務運作面上,即依辯論開始前之準備、開場申述、主詰問、反詰問、總結論、證據異議依序為討論說明。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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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交互相詰法制及實務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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