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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美國監理機關對銀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監理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003620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美國監理機關對銀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監理#
報告名稱: 美國監理機關對銀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監理
電子全文檔: C09003620_99.pdf C09003620_2350.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0/09/10
報告書頁數: 44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
出國期間: 90/06/16 至 90/07/15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顧石望 中央銀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 二等專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此次奉派至美國研習該國監理機關對銀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監理,為期三十天,期間拜會各監理機關及國際性商業銀行總行,實際瞭解其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各項議題,並參加由儲貸機構監理局舉辦之「資產證券化」課程,對瞭解該國資產證券化之發展背景、現況與展望,監理機關對銀行資產證券化監理,以及擴大國際金融視野,收穫良多。銀行金融資產證券化,除可降低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風險,增加資產流動性外,並能增加資金運用效率,提高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的比率。另外可藉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之貸款保險、支付保證等措施,引入保險公司或仲介機構,加強對銀行授信品質的監督。謹就本次研習所得,研提下列意見以供參考:(一)特殊目的機構為資產證券化成敗之關鍵,宜訂定特別規範以隔絕發行機構之破產風險。(二)為增加市場接受性,可成立類似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機構,對符合其發行條件之資產抵押證券,保證其到期兌付。(三)建立標準化契約及歷史統計資料庫資料。(四)推廣信用評等觀念,積極改善債券市場缺失,擴大其規模,創造有利資產證券化發展之環境。(五)推動初期可先就公教人員住宅貸款來發展不動產證券化,待市場接受度成熟後,再依序發展金融資產及商業資產證券化。(六)本國銀行推動初期可先與國外專業機構合作,以獲得從事該業務之專門智識,並引進先進之管理資訊系統,作為日後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基礎。(七)我國金融監理機關宜因應資產證券化業務之陸續推展,成立工作小組,針對資產證券化所衍生之各項議題,詳加研究分析,並對檢查人員實施完整之教育訓練。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實習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理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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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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