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洪光火宣 |
法務部 |
台高檢署 |
檢察官 |
簡任 |
徐松奎 |
法務部 |
南投地檢署 |
主任檢察官 |
簡任 |
毛有增 |
法務部 |
板橋地檢署 |
檢察官 |
薦任 |
廖椿堅 |
法務部 |
屏東地檢署 |
檢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新加坡係英國湯姆士.史丹福.萊佛士(Thomas Stanford Raffles)爵士於一八一九年所建立之英國殖民地,於一九六五年八月九日始獨立建國。因此,新加坡之司法制度沿襲英國習慣法(Common Law)傳統,刑事法典則直接繼受印度刑事法典,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Adversary System),在以華人佔絕對多數之亞洲國家中,屬於特殊立法例。尤其該國於獨立後對英國殖民時期遺留之司法制度曾作相當程度之變革(如廢除陪審團),以適合該國國情,且該國司法評鑑在世界各國中亦始終名列前茅 ,值此我國正厲行司法改革準備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際,該國司法制度應有值得吾人參考之處。至於新加坡之肅貪績效亦有目共睹,在「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歷年貪污觀察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CPI)之清廉度調查中,新加坡始終名列全球前十名,二00一年甚且名列全球第三名,其肅貪法制及其實務顯有值得吾人觀摩學習之價值。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新加坡;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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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新加坡,肅貪,檢察制度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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