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劉維玲 |
行政院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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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一、美國各級政府歲出預算規模占GDP之百分比近二十年來大致維持在三0%上
下,一九九九年度各級政府總支出二兆五、五四六億美元,占GDP二八%,
其中聯邦政府支出一兆七、0三0億元,占GDP一九%,其餘八、五一六億
元屬州與地區政府以自有財源支應之支出,約占GDP九%,大體而言,近二
十年來美國各級政府總支出占GDP之百分比均低於德、法、英等工業國家。
至各級政府歲入預算規模占GDP之百分比近二十年來維持在二八%左右,大
多數的年度均出現收支差短,須舉債因應。又聯邦政府之債務餘額有其法定上
的限額,以訂定上限額度的方式,規範聯邦政府流通在外各項債務總額不得超
出法定限額。故美國聯邦政府僅限制流通在外債務餘額的總數,並未限制各年
度政府因預算赤字所能舉債之金額。
二、美國聯邦政府有鑑於龐大的預算赤字與債務餘額︵一九九二年度赤字高達二、
九0四億美元,占GDP四•七%;債務餘額二兆九、九八八億美元,占GD
P四八•八%︶,九0年代致力於財政預算改革,行政部門與國會協商訂定預
算執行法︵Budget Enforcement Act︶等相關法規,控制政府支出之成長,包
括:訂定每一年度權衡性支出之法定限額,超出上限者按一定比率予以刪減;
各項強制性法案支出雖未訂定上限,但法律訂定量入為出準則(pay-as-you-g
~LSo),避免法案訂定後造成預算赤字之增加或盈餘之減少,實施以來預算赤
字降低,加上九0年代美國經濟持續繁榮,稅收增加,一九九八年度預算由赤
字轉為盈餘,較預期提早完成平衡預算之目標。又鑑於福利性支出不斷成長,
美國學術界亦建議應比照權衡性支出訂定每一年度強制性法案支出之限額,以
有效抑制該等經費之成長。
三、綜觀美國聯邦政府近年來預算赤字縮減,轉為盈餘之原因,除有效控制支出之
成長外,良好之經濟策略亦扮演重要關鍵性角色,包括:降低政府支出占GD
P之比例,將預算盈餘優先用於清償債務與平衡預算,減輕利息負擔,避免排
擠民間資金需求;加速民間投資與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活絡股票資本市
場帶動經濟持續擴張;並適時調整貨幣政策,避免通貨膨漲,抑制物價上漲。
未來美國布希政府擬利用聯邦政府未來十年可能出現的預算盈餘實施十年一•
六兆美元之減稅法案,提振目前略顯遲緩之美國經濟,惟因上述盈餘係屬預估
,未來經濟能否持續繁榮係預算盈餘得以實現之關鍵,故如何衡酌合理之減稅
方案金額及法案實施時機,均考驗新政府之智慧。
四、美國聯邦政府預算案之籌編情形與我國極為類似,惟總統預算案提送國會之時
間約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九個月,需經冗長的預算審議程序,主要係美國國會可
作增加支出、減少收入或提出新的計畫經費之提案,參眾兩院預算委員會一起
通過預算決議或提出該會計年度的國會預算案版本,歷年來國會幾乎未採用總
統所提預算案,總統亦無權簽署上述預算決議,直至會計年度開始前後雙方才
達成協議。因此許多政治人物或學者專家認為總統與國會有必要共同同意一個
預算案,提出﹁聯合預算決議﹂的建議,讓年度預算案審查時,雙方能先就年
度總收入、總支出、盈餘或赤字、舉債水準及償債額度等財政議題,達成共識
,有利預算之審查。我國立法院審查預算雖無法作增加支出之提案,惟為免預
算案遭不合理之刪減,似可參照前述﹁聯合預算決議﹂之精神,由行政院先與
立法院協商預算審議原則,再交由各委員會分組審查,以收預算審議之效。
五、又美國大部分州政府之預算作業制度與聯邦政府略有不同,最主要的特色係將
經常門預算與資本門預算分開處理,每年度州長須提送收支平衡之經常門預算
及多年度資本投資計畫 (通常為五年),供州議會審查。經常收支如有差短係
以增稅或刪減支出之方式因應,而上述資本計畫支出係以發行公債為財源,故
州政府流通在外之各項債務係為因應資本支出需要而舉借。以麻賽諸塞州為例
,為控制流通在外債務餘額之成長率,避免增加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州政府設
定每年度資本計畫公債發行之限額 (cap),州議會亦決議各項資本支出計畫應
本量入為出原則 (pay-as-you-go),確保以相對財源方式辦理。另該州亦嚴格
控制經常支出的成長,近十年來每年提撥經常收支盈餘之六%撥充穩定基金,
供經濟衰退之需, 四%撥充資本計畫準備基金以供州政府直接運用在已授權
小型資本計畫之需,毋須另行舉債支應。
六、另美國係屬聯邦分權制之國家,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各自擁有獨立之課稅權,州
與地區政府之自有財源約占其總收入之八0%,財政狀況尚稱良好,其餘二0
%係來自聯邦政府補助款,以共同推動各項施政計畫。現行聯邦政府補助款之
型式包括:(一)特定用途型補助款(Categorical Grants),適用於特定且範圍
較小的活動計畫,限定使用用途,又分為計畫型補助款(Project Grants)及公
式型補助款(Formula Grants);(二)廣義用途型補助款(Block Grants),此類
計畫係按立法通過之公式分配,計畫使用範圍較廣,聯邦政府原則上就計畫訂
定一般性的準則,賦予接受補助的各州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各州可在不逾越
聯邦政府計畫的一般原則下,自訂執行規則以運用該計畫之補助款,惟為免州
與地區政府逾越計畫之指定用途,預算管理局亦訂定許多查核補助款如何運用
之標準與辦法;(三)一般性補助款(General Revenue Sharing),未限制接受
補助款的各州有關補助款之運用用途,聯邦政府囿於財政狀況已停止此類型之
補助款,目前僅州政府會運用一般性補助款對地區政府予以補助。又目前約八
五%之聯邦補助款係按立法通過之公式分配,各計畫公式內亦記載接受補助款
之最低配合款比例。歷年來預算管理局已陸續將性質相近的特定用途型補助計
畫整合在少數幾個廣義用途型大計畫內,擴大補助款之運用效益。至非以公式
分配之計畫型補助款,其分配比例係授權由計畫權責機關訂定,預算管理局並
不負責訂定對地方政府之相關補助辦法或分配原則。
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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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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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預算平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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