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00034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日本律師制度之研究# |
報告名稱: |
日本律師制度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C09000345_15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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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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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0/12/31 |
報告書頁數: |
93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鄭傑夫 |
司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法官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自西元一八七二年開始有律師前身之代言人,惟當時代言人執業頗受限制,並受國家機關監督。其後,日本司法制度漸趨完備,律師之功能開始受社會重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新憲法之修正,律師制度改行自律及自治原則,律師團體成為社會改革重要力量,對人權保障、社會正義之實現有卓越貢獻。 我國近年由朝野各界推動司法改革,而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同為法曹,僅有朝野之別,司改是否成功,律師制度良窳與否實為重要關鍵之一,參考日本律師制度之變革,或可供我國關於律師制度改革之參考。 本文謹就日本律師制度之重要問題如律師之資格、律師名簿之登錄、律師之使命及其基本權利義務、律師公會及日本律師公會連合會之組織及功能、律師懲戒制度、律師之報酬、律師之廣告、國選辯護律師制度及外國法事務律師等,說明其沿革及實務上相關問題,並於結論中提出對於我國律師法改革之意見,期能供將來我國律師法修正方向之參考。然而,個人才疏學淺,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務希法學先進、賢達,不吝指正。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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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辯護士,律師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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