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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日本健康保險行政救濟制度及實施現況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8907138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日本健康保險行政救濟制度及實施現況#
報告名稱: 日本健康保險行政救濟制度及實施現況
電子全文檔: C08907138_99.pdf C08907138_1055.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0/03/01
報告書頁數: 19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http://www.dmc.gov.tw
出國期間: 89/10/29 至 89/11/03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吳凱勳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委員 其他
陳雲中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委員 其他
張玉霞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組長 其他
陳茱麗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秘書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本計畫主要為因應新行政訴訟法、新訴願法及行政程序法相繼實施,藉由考察日本健康保險行政救濟制度,以供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制度之參考。考察心得如下:1.日本社會保險爭議審議制度,為專業性、效率性考量,直接取代訴願程序。2.申請爭審手續採簡便原則,除書面請求審議外,口頭請求審議也可被接受,且無任何費用負擔。3.日本社會保險審查會委員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經眾參兩議院同意後任命,地位崇高。該會由審查長及委員五人共六人組成,採專任制,任期三年,法律並明訂其保障的特定行為與限制,也即依法令規定及行政案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約束,審理採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申請人、保險人、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表皆可與會並陳述意見。4.日本社會保險審查官及社會保險審查會的審議對象僅包括健康保險、船員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及國民年金等有關被保險人資格、投保薪資、保險給付、保險費及滯納金等權益案件,並未包括醫療案件,全年受理案件尚不及四百件,與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相比較,受理量較低,惟其行政救濟率卻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值得重視。5.高齡化社會必為健康保險財務帶來衝擊,而健康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必須永續經營,因此要有健全的財務結構系統,方克因應未來我國社會結構的改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日本健康保險,行政救濟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醫療保健
施政分類: 衛生及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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