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瑞基 |
立法院 |
法制局 |
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研究乃賡續以往之研究成果,就主管院、部對於德國法務官制度認為以往的研究報告中缺乏詳盡,而有進一步加以了解之部份,更深入研究。研究之方式除蒐集有關德國法務官法之專著以外,並於觀摩實習階段加強與各區法院、邦法院及高等邦法院之法官與法務官溝通。並就司法院提出之下列問題研究提出解決之道:1). 司法事務官(原法務官)處理非訟事件之可行性與審判權概念(憲法第八十條)之探討?—以未修憲為前提2). 司法事務官之法律地位為何?與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官間之關係各為何?其間權責如何劃分?與法官間之配屬關係如何?3). 司法事務官之晉用應內升或外考並重或以何者優先?其訓練、養成教育課程安排、期間、考核、升遷、進修、俸給、退休等保障應否比照法官?4). 各級法院中有關司法事務官之法庭與辦公室佈置情形、暨司法事務官開庭與辦公作業實況。5). 電腦資訊處理方式與電子例稿之大量採行對司法事務官制度之影響。內容部分從德國法務官之一、起源、發展、立法經過。二、定位與地位—(一)法務官之性質。(二) 其獨立性之分析。 (三) 與法官、書記官在職務上之關係。甚至於(四)與公務員、法官之薪俸比較。三、法務官之訓練與進用方式,其訓練包括考試等時程與遴選過程之論述。再者乃至於四、其職務分配與分工之情形。心得與建議是認為德國增設法務官最主要的用意在於(1)減輕法官的負擔,(2)用負責從事次等法律事務職務的人員來處理司法案件中較不具爭議性案件,例如非訟事件。基於這樣的基礎,我國設置法務官,甚至法官助理,應該如何配置?又基於國家人事成本的節制,法官數額應如何設置?法官薪資數額與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差距是否應該適度調整?提出三點建議,以供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德國;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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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法務官,非訟事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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