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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出席2008年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701908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OECD亞洲公司治理圓桌會議#
報告名稱: 出席2008年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701908_22222.doc C09701908_55465.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7/07/24
報告書頁數: 296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http://www.sfb.gov.tw/Layout/main_ch/index.aspx?frame=5
出國期間: 97/05/12 至 97/05/14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王詠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主任秘書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係於五月十三日至十四日在香港舉行。主辦單位為OECD、世界銀行及日本政府。本次圓桌論壇主要的主題為關係人交易,會議參與者以圓桌會議型式探討如何有效偵測及防止不當之關係人交易。主要議題為:(一)超越勾選項目;(二)打破迷思;(三)關係人交易系列:1.關係人交易揭露在亞洲;2.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3.亞洲地區董事會之信託責任及股東求償;(四)實踐OECD公司治理準則;(五)結論及展望。 透過參加此次會議,我國代表除於會中就我國推動公司治理改革之努力與成果提出意見,以使與會代表了解我國公司治理實施情況及所遭遇難題外,更瞭解亞洲各國目前發展公司治理現況,舉凡各國相關法規的改革、實際推動之經驗與建議等,皆可為我國推動公司治理之參考。各國代表均認同公司治理之實質應重於形式,獨立董事並非萬靈丹虊,由韓國關係人交易弊案可知,該公司雖設有獨立董事,公司治理亦看似甚為健全,惟重大之關係人交易雖有利益衝突,卻並未提至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亦無任何董事詢問。企業董事及管理階層對於信託責任並不清楚。法律架構與現實有相當大之差距,此仍為亞洲國家家族企業至普遍存在之現象。 從制度及法令之比較可知,我國公司治理水準並不輸於亞洲其他國家,但國際評價並不高,可見宣導及國際參與不足。本會及週邊單位並無固定代表出席會議,僅兩位個人代表(李禮仲及劉紹樑)長期參加,反之,其他國家大都由固定之代表出席,為求增強參與程度、連續性及與ARCG建立永久性之關係,建議我國可組織一專案小組,由該組人員輪流出席本會議,並適時爭取於我國主辦會議,以有效宣導我國之公司治理成績。 香港之〈公司條例〉要求公司董事會設置有執照之公司秘書,可協助董事會財務業務、公司治理等業務符合法令。為強化公司治理,建議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參考香港作法,研議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增訂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秘書」職權之妥適性。另從香港特許祕書公會之設立可知,我國未來推動公司治理,應當鼓勵民間成立類似自律機構組織積極參與。至於香港對於關係人交易之規範頗為周延,除強制提股東會通過可能影響層面較廣外,其他如獨立專家意見等規範可供我國修正相關規定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香港;
參訪機關: OECD亞洲公司治理圓桌論壇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亞洲公司治理,關係人交易規範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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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金融保險
施政分類: 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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