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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日本環境稽查制度及環境保護協定」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403667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考察日本環境稽查制度及環保參訪# |
報告名稱: |
「日本環境稽查制度及環境保護協定」考察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403667_1.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5/01/18 |
報告書頁數: |
1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左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督察總隊 |
副總隊長 |
簡任 |
陳玫如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督察總隊 |
稽查督察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環保署督察總隊此次出國考察除了出席在日本東京舉行之第6屆臺日環境會議外,並參訪日本石油公司根岸製油所及日本電源開發(J-POWER)磯子電廠。藉由參與本次會議所提出之議題─日本環境執法、裁罰及環境保護協定制度,與日本環境省相關部門與參訪事業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本總隊於簡報中介紹我國環境執法策略與實務,日本環境省則以關於產業廢棄物處理之政策、制度、法令,以及石化業、火力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管制現況等議題進行簡報,說明該國的相關環境執法情形與裁罰制度。此次考察日本環境稽查制度及環境保護協定的心得及建議如下:1.我國在稽查污染方面,運用包括無人飛行載具(UAV)、透地雷達、紅外線光譜儀等多種科技工具,協助查獲不法行為,日方對此作法深感興趣,未來可就此課題持續進行交流。2.我國與日本對於污染源稽查、告發、裁罰等在體制設計上有所不同。我國係由環保單位執行稽查、告發及裁罰,涉及刑事責任者,則交由警察單位移請檢察機關偵辦。日本係由地方環保單位執行稽查,發現有不符環保法規時,依規定執行行政處分(如行政指導或改善命令等);若涉及罰則時,則移請警察單位調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起訴,由裁決所(法院)判決量刑(徒刑、罰金,或併科徒刑及罰金)。臺日雙方在法律設計上有極大差異,未來就雙方體制上設計之不同,值得再深入探討與研究。3.日本地方政府與企業體簽署「環境保護協定」之制度,使地方政府於許可企業設廠或申請擴廠時,可要求更嚴格之環保標準,除可保護當地環境品質需求,並可減少企業設廠或營運時來自民眾的阻力,此制度值得進一步研究探討。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交流協會東京總部,日本環境省人員,駐日代表處,日本石油公司根岸製油所,日本電源開發公司(J-POWER)磯子火力發電廠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臺日環境會議,環境執法,環境保護協定,科技工具,日本石油公司根岸煉油廠,日本電力開發公司磯子火力發電廠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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