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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香港大學進修出國報告-香港沒收犯罪所得制度簡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3322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香港大學法學院研習訓練# |
報告名稱: |
香港大學進修出國報告-香港沒收犯罪所得制度簡介 |
電子全文檔: |
C10003322_34997.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0/10/03 |
報告書頁數: |
2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劉海倫 |
法務部 |
臺中地檢者 |
檢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關於犯罪所得之剝奪,我國現行刑法採行之制度,除沒收、追徵、追繳與抵償外,刑法第58條有關罰金之酌量加重,亦屬之;惟第58條之規定,於無罰金刑之犯罪,即無適用之餘地,因此,在制度上仍以沒收、追徵、追繳與抵償為核心。我國有關追徵、追繳、抵償之性質,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0條之1之增訂理由,很明顯僅從剝奪犯罪所得之立場出發,而認刑法第34條第3款增列追繳、追徵或抵償為從刑之一,係以法律之規定將犯罪所得,收歸國家所有,如分則第121條、第122條、第131條、第1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7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等,避免因該犯罪所得而不符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致犯罪行為人仍得於判決確定,甚至執行刑罰後,享受犯罪之成果,犯罪追訴之目的仍然是功虧一簣,故有自犯罪行為人強制收回之必要。惟無論追繳、追徵或抵償,其所得來自於被害人或他人,故欲將此項所得收歸國家所有,自應以法律規定者,始得追繳、追徵或抵償,以符法律保留之原則。
就精確的意義而言,剝奪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追繳、抵償,性質上屬於財產刑,而為刑罰之一種,較無疑義;然而,刑法上之沒收制度,其法律性質除部分屬於剝奪犯罪所得之財產刑外,部分帶有社會防衛性質之保安處分,甚至,在發還被害人規定部分,則係基於刑法之保護法益機能,當然這部分仍與剝奪犯罪所得有關。以沒收為中心之剝奪犯罪所得制度,不斷強化了社會防衛之性質,乃至於保護法益之性質;追繳、追徵與抵償,原先僅係補充單純剝奪犯罪所得之沒收,漸次擴及亦具保護被害人財產法益之補充性。
本文從介紹香港法制及判例出發,兼以比較臺灣目前犯罪所得沒收制度,期能突顯出我國犯罪所得沒收之法制缺失,以作為法律規範的形成與實務具體規範適用的參照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香港; |
參訪機關: |
香港大學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沒收,犯罪所得,香港,經濟犯罪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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