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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年「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技術及審議機制與實務考察」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蘇聖傑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督察總隊 |
技正 |
薦任 |
卓景琪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督察總隊 |
薦任技士 |
其他 |
石秉鑫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綜計處 |
薦任技士 |
其他 |
張瑞芸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綜計處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為汲取已開發國家對於環境影響評估(Em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EIA)領域監督及審議機制之經驗與優點,作為我國執行與修正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之參考,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及監督之執行效率與效能,爰辦理本次考察業務。本次研習考察主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機制與監督技術,透過參訪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起源國—英國,實地考察該國之環評審議機制與追蹤監督技術,並學習尖端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與知識,以期對目前環境影響評估之困境與問題,能有更加之解決方案,包括:整合性污染防制與控制機制(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PPC)及策略環境影響評估 (SEA)、個案環境影響評估 (EIA)及保護區/棲息地和物種適當性評估 (AA)等工具。此外,本次研習考察更實地拜會英國政府環境、食品與鄉村事務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DEFRA)及社區與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DCLG)針對整合性污染預防控制制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制度及措施進行交換意見;同時,亦拜會威爾斯議會政府規劃署針對實際執行EIA之方式、作法及遭遇問題進行交流。綜覽英國環評制度,針對通過環評審查之案件,並未如我國環評法於該單一法規中訂定罰則及明定主管機關監督與追蹤職責,而是透過執行整合性污染防制與控制機制(IPPC),將環評承諾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或排放值納為各項許可之核定重點,研發提供最佳可行技術(BAT)並據以督促開發業者執行。此舉不僅有效提升行政效率,更能收簡政便民之效,期盼能將英國整合性污染防制與控制機制融入我國現行制度中,有效提高為民服務效能,維護我國環境品質。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英國; |
參訪機關: |
英國政府環境、食品與鄉村事務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DEFRA),社區與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DCLG),環境保護署的整合性污染控制部門(Environment Agency-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PPC),地方主管機關(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LPA)及威爾斯議會政府(The Welsh Assembly Government)等機關。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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