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
請輸入資訊,以供轉寄您轉寄好友。
E-mail Address 以逗號 [ , ] 區隔,即可發多封 E-mail,一次轉寄以十封 E-mail 為限。
有*為必填(選)欄位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維練 |
法務部 |
高等法檢察署 |
主任檢 察官 |
簡任 |
廖江憲 |
法務部 |
台北地檢署 |
主任檢 察官 |
薦任 |
朱帥俊 |
法務部 |
台北地檢署 |
檢察官 |
薦任 |
蔡宗熙 |
法務部 |
苗栗地檢署 |
主任檢 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隨著全球人權保障(註1)、程序正義(註2)思潮的演進,修訂我國刑事訴訟法,建力更符合世界刑事程序思潮的刑事訴訟法,一直為我國法界思考及討論的重要課題。有鑑於此,司法院與法務部在一連串的協商討論之後,於民國87年7月1日起,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實驗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之刑事審判制度(註3)。隨後,法務部為落實執行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第二組「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議題有關「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結論,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民國89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註4),迨至民國89年5月4日,法務部葉前部長於部務會報指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在民國90年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所需人力及相關配套措施進行評估,後經法務部於89年9月13日以89檢決字第003272號函示本署自90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新加坡; |
參訪機關: |
新加坡總檢察署,貪污調查局,商業事務局,中央緝毒局,刑事警察局,初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新加坡,檢察官,考察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