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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WTO第12屆「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特別課程」訓練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403187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WTO第12屆「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課程# |
報告名稱: |
WTO第12屆「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特別課程」訓練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09403187_13284.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4/12/23 |
報告書頁數: |
5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曾顯照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多邊組 |
商務秘書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為促進我國處理WTO爭端解決案件之相關機關人員,熟悉爭端解決機制之實務運作情形,我國於接獲WTO訓練處通知開設之「WTO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特別課程時,均把握機會報名參加,迄今外交部、法務部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均曾派員參訓。本人蒙長官推薦,奉派參加於本(94)年9月12日至16日舉行之第12屆「WTO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特別課程。
本課程係由WTO訓練處籌劃,共有來自25個會員首府之官員或學者,或其派駐於WTO代表團之人員參加,並由WTO法務處指派資深官員擔任講師。本次特別課程共可分為三部分:
(一) WTO簡介:包括WTO多邊經貿體系的成立過程、WTO爭端解決機制之形成及程序、GATT1994之基本原則等。本部分課程係提供與會學員對WTO及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具備一定之基本認識,俾能進行爭端案件之模擬演練。
(二) 爭端案件模擬:WTO訓練處提供兩個案例,並將所有成員分為6個小組,分別扮演指控國、被指控國、審查小組及上訴機構。每個案例均模擬爭端解決機制之訴訟程序:小組階段、上訴階段及爭端解決機構(DSB)之採認。經過此一過程,參與學員除學習如何判斷案件之爭議點,並能獲得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程序的「臨場感」。
(三) 旁聽歐盟指控美國及加拿大對荷爾蒙爭端案持續暫停關稅減讓案(Continued suspension of obligations in the EC – Hormones dispute)之公開小組審查會議,此係WTO成立以來,第一次將小組審查程序對外公開。
我國於去(93)年10月28日依據爭端解決程序,針對印度對我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査程序的瑕疵,要求與印度在WTO架構下進行雙邊諮商,這是我國於2002年1月加入WTO以來的第一件,同時是WTO的第318件爭端個案。我國與印度於本年2月舉行雙邊諮商,印度並於諮商後陸續撤回部分產品的課稅決定。此一經驗證明透過政府與業者的合作,可經由WTO爭端解決機制爭取我國在WTO規範下的應有權益,更突顯政府部門培養此方面人才之重要性。雖然WTO爭端解決機構並不鼓勵會員興訟,而係協助會員瞭解相關協定之內涵,進而撤銷其不符合規範之措施;但對WTO會員,尤其對於業務承辦同仁而言,除需了解爭端解決程序外,更需熟悉WTO規範及相關重要判例,以避免制定不合規範之措施外,更可在我國與他國發生貿易糾紛時,積極維護及爭取我國應有之權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瑞士; |
參訪機關: |
WTO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WTO,爭端解決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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