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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加EPO/EPA「新穎性及進步性」進階課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800650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赴德國慕尼黑參加EPO/EPA「新穎性及進步性」進階課程#
報告名稱: 參加EPO/EPA「新穎性及進步性」進階課程
電子全文檔: C10800650_1.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8/06/03
報告書頁數: 48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出國期間: 108/03/25 至 108/03/31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余家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二組 專利助理審查官 其他
高健忠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二組 專利審查官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EPO/EPA新穎性及進步性進階課程包含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法源依據、既有技術之判斷、新穎性之判斷基準、進步性之判斷基準、輔助性指標、實驗數據及申請後提交公開證據等,並針對參加者所提供的本身審查案例分成化學群組及非化學群組兩組分組討論。 EPO有關新穎性的概念在歐洲專利公約(EPC)第52條第(1)項、第53條第(c)款及第54條第(1)到(5)項之架構下有完整的規範,此次課程亦透過豐富的案例與討論,讓參與的學員對於新穎性之概念有更深入及全面的認識;在既有技術之判斷上,包含了既有技術之定義、何謂公眾可獲者、充分揭露、牴觸申請等概念之介紹;而在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方面,則涵蓋了上下位概念、選擇性發明、用途請求項、製法界定物請求項、具特定用途特徵之請求項、醫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等主題之探討。 EPO評估進步性的標準做法為問題解決方法,包括階段1:決定最接近先前技術;階段2:確定發明申請與CPA技術特徵之差異;階段3:確認該差異特徵所達成之技術功效以及建立依該技術功效所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階段4:評估該客觀技術問題是否為該發明申請所能合理解決,及階段5:依最接近先前技術,判斷該發明申請是否為顯而易知,由階段1依序至階段5來判斷進步性;輔助性指標用來輔助判斷進步性,有正向指標及負向指標兩種,這兩種指標都是基於技術性考量而得,負向指標被用來證明發明不具進步性;正向指標則被用來證明發明具有進步性,但當還未完成客觀評估一先前技術時,次要性指標(輔助性指標)只能作為評估進步性的輔助性考量;為證明某一個醫療或特殊功效,有必要提供實驗數據,申請後才提出的實施例或新功效,只有在該新功效被原申請案所揭示的至少一功效所隱含,才可以用來考量支持進步性,申請後公開證據只能用來支持由原申請案可推導出來的教示。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德國;
參訪機關: 歐洲專利局(EPO),歐洲專利學院(EPA)
出國類別: 實習
關鍵詞: EPO,EPA,新穎性,進步性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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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智慧財產
施政分類: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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