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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20363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法務部101年度選赴外國大學法學院(東京大學)法學院進修# |
報告名稱: |
檢察官偵訊技巧之研究-日本裁判員裁判制度 |
電子全文檔: |
C10203636_440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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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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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2/11/21 |
報告書頁數: |
8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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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1/09/25 至 102/08/02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淑玲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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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與臺灣之司法制度同樣繼受歐陸法系,訴訟法之基本思想系出同源,國民之法律感情亦有相似之處,則日本之相關制度應甚有研究之價值。而筆者個人先後擔任偵查、公訴檢察官,深深體會到民眾知識、生活水準隨著教育普及、無國界的網路的傳播之下,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的檢察官,不僅應謹言慎行,專業知識更應隨時進修,以便銜接社會脈動,如今司法院以推動司法改革為名,提出試行「人民觀審制度」草案,姑不論將來是否確實推行,但參考日本現行裁判員制度,已顯示其意味著國民(不止日本,臺灣亦然)對於司法機關要求,已非昔日的百依百順態度,而是用「放大鏡」在檢視司法機關,故檢察官偵查技巧更應隨著世界潮流腳步前進,不可故步自封,否則,豈止公訴檢察官於法庭活動會遭被告及辯護人之反擊(如非法監聽,譯文斷章取義,質疑搜索正當性,控訴扣押物遭調包等)外,甚至有裁判者於裁判書內指責檢察機關偵查不當之處,故在新制度來臨之前,檢察官應重新檢視偵查技巧。
又日本於平成21年(民國98年) 5月21日正式施行裁判員制度後,該國檢察
機關面對此新制度而採取因應之道,實值得我國檢察機關之參考外,另該國為避免裁判員因新聞報道而受不當影響,而考慮就電視、報紙等媒體對於刑事案件的報導,訂定新的報道方針,如禁止「偏見報道」。進一步思考,想必現行偵查檢察官之偵查行為屢於搜索或偵訊被告、相關人員後,由各偵查機關發言人對外發表之新聞稿作為,恐民眾在要求媒體禁止「偏見報道」之後,會以同一標準,要求檢察機關,故檢察機關日後應以更嚴格規定,檢視現行檢察官之偵查技巧。
故本報告不僅於研究日本裁判制度下,日本檢察官偵辦技巧之改變外,更於實務上蒐集該國國民對於裁判員制度之觀感,如隨時注意相關新聞報道(如日前發生大阪地檢特搜部之檢察官隱匿證據事件),且實地到法院旁聽刑事案件等,藉以了解日本裁判員制度是否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或對於檢察制度有所建議,為日後我國檢察官因應人民觀審制度後加強偵查技巧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檢察官,偵訊,技巧,裁判,裁判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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