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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監察院參訪澳洲聯邦監察使辦公室及新南威爾斯州監察使辦公室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102312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陳情或檢舉案件資訊控管系統暨各地受理陳情與宣導作業#
報告名稱: 監察院參訪澳洲聯邦監察使辦公室及新南威爾斯州監察使辦公室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102312_38847.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1/08/09
報告書頁數: 75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監察院 http://www.cy.gov.tw/
出國期間: 101/05/13 至 101/05/18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鄒筱涵 監察院 監察業務處 組長 簡任
包靜怡 監察院 綜合規劃室 秘書 薦任
陸美君 監察院 監察業務處 秘書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監察院監察委員係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權」等監察職權,其權力相較於澳洲監察使行使「建議權」,有所差異;儘管東西方國家制度、思想與作法各不相同,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謹就本次考察所見所聞,提出「以建立國家級陳情受理中心為願景」、「建立網路陳情篩選界面」、「建立多元回應機制」、「陳情案件納入轉介服務」、「建構軟性之陳情受理環境」、「強化陳情受理資訊之宣導」、「宣導品圖樣及文字設計移再細膩化」、「建立與法務部廉政署、審計部等機關資訊交流平台」、「長期強化公民教育」及「長期與澳洲監察組織保持密切聯繫與關係」等十點建議,或可供未來監察院相關行政作為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澳大利亞;
參訪機關: 澳洲聯邦監察使辦公室及新南威爾斯州監察使辦公室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陳情受理,非理性陳情,職權宣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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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人權保障
施政分類: 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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