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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參加斯里蘭卡中央銀行舉辦之「金融法規新方向」高階座談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004561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斯里蘭卡央行舉辦「金融法規新方向」高階座談會#
報告名稱: 參加斯里蘭卡中央銀行舉辦之「金融法規新方向」高階座談會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004561_36196.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0/12/19
報告書頁數: 25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
出國期間: 100/11/21 至 100/11/27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林銘寬 中央銀行 金檢處 稽核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金融法規新方向」研討會由斯里蘭卡中央銀行之銀行業務研究中心」主辦,聯合國社會發展研究院設立之「國際開發經濟協會」協辦,主要為檢討2007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不同國家施行金融調控與法規變革所引發之爭辯及施行時所遇到之障礙。座談會於斯里蘭卡可倫坡舉行,共有孟加拉、尼泊爾、印度、馬爾地夫、菲律賓、土耳其、斯里蘭卡、不丹及台灣等9國,共26人參加。 本次座談會之心得如下: 一、由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顯示:(一)整合金融穩定應統一事權、(二)結束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思維已經成型、(三)未來對金融機構經理人員之薪酬管理與公司治理將更透明化、(四)對投資者之保護將更強化、(五)對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監管與對沖基金之監管將更強化。 二、為反應巴塞爾資本協定法規上之缺陷,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資本保留緩衝」、「逆循環資本緩衝」與「流動性要求」施行問題,有賴各機關相互協調。 三、倫敦高峰會有關健全金融機構之各項建議包括對金融法規採全系統法(System-wide approach)、對於金融法規之範圍應思考系統風險與系統重要性、加強對信用評等機構、私募基金、金融機構資本、流動性、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機構薪酬管理之監理及金融資訊透明化,為訂定金融法規新趨勢。 四、有關總體審慎法規應包括:逆景氣循環法規之壓力測試、流動性標準、提高資本比率、動態準備要求與槓桿比率,跨部門法規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增加自有資本、限制不動產貸款貸放比(LTV)、限制銀行對批發性資金的依賴及限制資產負債到期日期間錯配,法規架構改變應確保銀行不設立管理範圍外的子公司、跨國金融業涉及到母國與當地國監理機關之協調等。 本次座談會之建議如下: 一、宜投入更多人力探討金融穩定相關議題 過去多次金融危機顯示個體審慎金融法規已不足因應金融新趨勢,而總體審慎金融法規涉及模型建置與金融機構、金管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保公司等各機關(構)之相互協調,各金融監理單位宜投入更多人力探討金融穩定相關議題。 二、透過現行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加強溝通 施行法規之時機必須考量當時之金融環境,且掌握時機確保切實有效,過度猶豫或過多監理寬容,將影響法規遵循之有效性,在法規施行上宜透過現行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加強溝通。 三、監理機關加強資訊交流 為終止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思維,對於系統重要性較高之金融控股公司應為未來防止系統性風險之重點工作,相關工作有賴金管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保公司等加強資訊交流。 四、持續參與國際金融監理相關會議與研討 施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最新之流動性要求、對跨國金融機構之監理須透過跨國合作與資訊分享。我國宜持續參與國際金融監理相關會議與研討,透過議題之討論與分享訂定符合我國國情之金融法規。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斯里蘭卡;
參訪機關: 斯里蘭卡中央銀行銀行業務研究中心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金融穩定,金融法規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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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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