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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金融安全網之新架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90308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研究金融危機下英國之公開操作與其穩定金融之相關措施,並參加CCBS「Financial Stability: An Overview」# |
報告名稱: |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金融安全網之新架構 |
電子全文檔: |
C09903086_31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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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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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9/12/22 |
報告書頁數: |
64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方晴 |
中央銀行 |
業務局 |
一等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歷史不斷重演,但總有軌跡可循,次貸風暴發生後,全球先是一窩蜂探索其與1929年經濟大蕭條有何異同,緊接著,國際知名金融機構紛紛出版有關問題金融機構之解決機制文案;環顧中外古今,金融危機之成因或許不同、引發危機的層面也不同,惟就解決方法論,該存在之理念依舊存在,包括大家耳熟能詳的純熟監理、資訊透明、甚至公司治理等建議,其實這些風險管理的概念從未曾改變,唯一改變的是我們藉由不同危機之處理經驗,審慎建構與修補一塊塊的防火磚,再一層層堆砌屬於我們自己的金融安全網防護牆。
1984年美國在處理儲貸機構破產事件後,就已訂定相關法律架構來執行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簡稱 PCA)制度,簡單來說,該項機制明定主管機關在金融機構產生問題時即可著手干預,並且建立過渡銀行概念,協助主管機關在處理問題機構退場時還可以繼續維持該機構之營運不中斷,不僅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亦給予主管機關充分時間來處理問題資產,主要理念不外乎「早期處理、早期治療」,畢竟以動員納稅人的錢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支付不能,或是放任金融機構無秩序之退場,均非一國經濟體所能承受。
本篇報告重點在強調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之重要性,不過該項制度可以運作無誤,絕對不是只靠單一制度單打獨鬥就可以風平浪靜,仍需輔以其他機制與配套措施,例如金融監理、央行流動性提供、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等,才能互謀其利。
各個政府在面對金融機構危機事件,要救或是不救總會引發各界不同正反觀點,所謂「太大不能倒」、「太複雜不能倒」、或是「太大救不了」,不管何種悚動標語,在在突顯出政府在處理問題機構退場之左右為難。
如何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不僅是一門學問,也是一門藝術,如果一國法制無法提供架構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則監理寬容的政策將會一用再用,畢竟政經無法分離。但是有法制,還必須要有處理時點、處理工具、以及處理單位,工程之浩大,絕對需要一國政府所有部門群策群力共同完成。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英國; |
參訪機關: |
英格蘭銀行,英國存款服務賠償機制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金融安全網,特別處理機制,問題金融機構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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