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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赴法國巴黎GLN律師事務所洽辦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事宜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500369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洽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案# |
報告名稱: |
赴法國巴黎GLN律師事務所洽辦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事宜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09500369_149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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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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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5/02/14 |
報告書頁數: |
9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張崇仁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海外公司工作小組 |
一般行政管理師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據職此次赴法國巴黎GLN律師事務所洽辦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及避險事宜,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本案於探勘期最低工作義務額完成後,若礦區無開發潛力,本公司應即歸還礦區。屆時若必要保留OPIC AFRICA CORP.查德分公司辦公室時,則人員配置宜精簡,以節省公帑。 二、本公司目前登記設立之OPIC AFRICA CORP.查德分公司就探勘期而言,屬最簡化之方案,符合本公司最大之利益。 三、礦區合約談判應爭取不以CPC或具有資產之OPIC所屬公司名義出具履約保證函,以免日後波及CPC或具有資產之OPIC所屬公司。在合約談判中,如地主國未要求本公司提供履約保證函時。本公司洽談合約人員應避免主動提及。如對方要求本公司提供履約保證函時,本公司應以名下無資產之OPIC所屬公司名義出具履約保證,且事前審慎規劃(諸如提前撤離時,本公司所餘工作義務不予履行所產生之後遺症如何因應),方可配合政策提早撤離時,謀求本公司最大之利益。 四、就本案礦區而言,OPIC AFRICA CORP.係扮演經營人角色,帳簿之登載、設置須符合國際石油業會計慣例,日後其他油公司有意加入時,方便查核。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法國; |
參訪機關: |
法國Gide Loyrette Nouel律師事務所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及避險,法國Gide Loyrette Nouel律師事務所法國Gide Loyrette Nouel律師事務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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