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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WTO「政府亞太會員區域研討會」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402212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WTO「政府亞太會員區域研討會」# |
報告名稱: |
WTO「政府亞太會員區域研討會」 |
電子全文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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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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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4/07/06 |
報告書頁數: |
0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趙化成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多邊組 |
科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案係WTO訓練暨技術合作處與新加坡政府於本(94)年7月6日至8日於新加坡合辦「政府採購區域研討會」。首先,該研討會目的在於:一、加強瞭解WTO與相關國際組織在政府採購議題方面之工作;二、促成參加者彼此分享資訊及經驗;三、協助亞太地區會員有效參與WTO之政府採購工作。其次,本次研討會首先就何謂「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簡稱GPA)予以介紹,並說明除GPA此一複邊協定有規範政府採購外,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七條等相關條文均有涉及。GPA並未直接對政府採購予以定義,但協定第1.2條就該協定之適用對象設有規定,爰由各會員政府列舉受該協定規範之採購機關及採購項目方式。政府採購適用方式包括購買、租賃或租購(附帶購買之選擇權),並涵蓋有形貨品及無形之服務。再次,鑑於許多WTO會員之政府採購均佔相當高之金額比例,且國際上政府採購市場總金額每年達一兆美元,因此,國際間對政府採購規範注重其招標、決標等程序之透明化。例如,須有明確之原產地規則、技術規範 、不得要求特定商標或供應來源,相關供應商資格,不歧視原則,事先公佈參與投標之資格、供應資格應限於履約能力,資格審定之程序與時間應合理,固定性供應商名單之列,儘速進行資格之審定,審定結果之告知及除名之通知,簡化資格審定程序、法定之排除供應商理由。另招標與決標程序部分,不論係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均應遵守各個相關規定,並就供應商有所不平之處,設立申訴程序,提供迅速而且有效之解決。最後,由於WTO/GPA屬複邊協定,目前會員數有限,故會方冀盼透過本次研討會之交流,能使更多會員瞭解GPA,俾促使更多會員參與GPA之運作。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新加坡;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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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政府採購、招標、決標、透明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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