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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國際司法互助中犯罪所得查扣沒收範圍與立法政策之探討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602682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法務部選赴外國大學進修#
報告名稱: 國際司法互助中犯罪所得查扣沒收範圍與立法政策之探討
電子全文檔: C10602682_1.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6/10/26
報告書頁數: 37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法務部
出國期間: 105/07/29 至 106/07/28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曾開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2016年2月16日,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刊登一篇標題為「他們掌握權力,他們竊取的錢數以百萬計」(They Held Power. They Stole Millions)之報導,文中列舉數位國家領導人或政府高級官員涉嫌貪腐及查辦經過 。該報導之所以令人矚目,在於我國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及其家族之案件亦被列入。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國際間人員、資產及金流交換便捷,在一國國境內犯罪後,將犯罪所得以洗錢方式匯往國外以逃避查緝,並得享有犯罪之成果,早已成為各國亟力防治並欲加以打擊之項目,我國亦不例外。聯合國在2003年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下稱UNCAC),期能促進國際合作。我國亦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明定UNCAC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廉政制度設計應從全球反貪趨勢之思維出發,才能與全球廉政治理接軌,更加有效地預防及打擊貪腐。是以「推動並深化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全民監督政府」即成為法務部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 。 2016年7月7日,美國司法部發布新聞稿 表示,欲將前總統陳水扁家族以賄款在美國紐約和維吉尼亞州購置房產之拍賣所得150萬美元歸還台灣。該案對我國積極從事查扣犯罪所得及國際司法互助工作,無疑係一具體成果之展現。然而美國司法部在執行國際司法互助案件中,究竟係依何程序查扣、變價,其中之相應法制為何,應有進一步之瞭解,除在未來類似案件中,能獲得美方相同之處遇外,也能作為我國執行國際司法互助之借鏡。 2016年7月,我獲法務部選派至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進修,欲以國際司法互助犯罪所得查扣沒收範圍與立法政策為題撰寫研究報告。經研讀上開案例判決後,對於美國執行國際司法互助及沒收犯罪所得相關法制產生興趣。特別是美國法律規定,須將沒收之犯罪所得存入司法部沒收資產基金,並授權司法部長得運用基金支付執法行動所生之費用,此與我國實務將遭宣告沒收之物拍賣後歸入國庫之作法完全不同。是以決定介紹美國執行國際司法互助及沒收犯罪所得之使用分配之實務作法,由其是美國執行國際司法互助請求沒收在美之犯罪所得後,是否返還財產,及返還回是否須扣除相關費用。 本報告第一章介紹上開案件,整理美國司法部與被告之爭點、法院之見解;第二章則係簡介美國執行國際司法互助之現狀,包括相關法律條約、組織架構、Kleptocracy倡議及重要執行成果、美國與犯罪相關資產之沒收程序,包括可沒收之資產範圍、三種沒收程序及其特點;第三章討論沒收之犯罪所得處理及分配,介紹美國法制,包括28 U.S.C. §524(c)、司法部長扣押沒收財產準則;第四章係結論,總結個人看法與立法建議。期能以此報告增進對美國法制之認識,並作為我國未來相對應法制建立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國際司法互助,沒收,犯罪所得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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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司法檢察
施政分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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