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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年度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計畫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502794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加105年台美專利審查官交流# |
報告名稱: |
105年度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計畫 |
電子全文檔: |
C10502794_1.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5/11/14 |
報告書頁數: |
127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馮聖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利二組 |
專利助理審查官 |
其他 |
李明達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利二組 |
專利審查官 |
其他 |
趙慶泠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利三組 |
專利高級審查官 |
其他 |
鍾文正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專利三組 |
專利審查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在去(2015)年第一屆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所建立的良好基礎上,我方與美方今年賡續辦理第二屆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希望藉由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活動的再次圓滿成功,使未來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活動能常態化地持續辦理,深化雙方情誼與互信,並瞭解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USPTO)最新審查實務、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PTAB)、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CAFC)與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
本次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討論議題,鎖定在金融科技專利(又稱Fintech Patents)與製法界定物請求項(又稱product-by-process claim)之審查與法院相關判決。
對於金融科技專利部分,本次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深入討論美國最高法院2014年6月19日Alice Corporation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and CLS Services Ltd.(以下簡稱Alice v. CLS 案)判決後,對金融科技專利之USPTO審查實務所造成的後續影響,並且藉由討論最新的CAFC與PTAB判決,瞭解近年來美國法院與USPTO對於金融科技專利之專利標的適格性與進步性的判斷標準,以及金融科技專利之檢索策略。
對於製法界定物專利部分,本次臺美專利審查官交流深入討論製法界定物請求項的定義以及如何認定請求項為製法界定物請求項,並討論製法界定物請求項審查實務上經常遇到的問題,包括:如何以新穎性/進步性(102/103)併用核駁製法界定物請求項、製法界定物請求項的核駁舉證程度、舉證責任轉置與檢索策略等,此外,更針對USPTO審查階段對製法界定物請求項的可專利性之解釋方式與專利侵權分析的解釋方式不一致的理由,有關製法界定物請求項的明確性規範與最新的CAFC與PTAB判決,進行充分討論與意見交流。
除了進行專利審查官之間的交流議題討論外,美方亦安排本局專利審查官旁聽了1個半小時的2011年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又稱AIA法案)實施後導入、由PTAB三位行政法官審理、採行類似法院訴訟流程、且AIA實施後收案量一直是超人氣的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程序之兩造言詞辯論(Oral Hearing)程序,雖然短短1個半小時旁聽無法充分瞭解雙方當事人所討論的案情內容,但觀察到PTAB的高檔法庭設備與IPR之兩造言詞辯論的進行流程,也是收穫豐富。
本次交流活動,我方對美方進行了4場簡報,題目包括TIPO責任與挑戰、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的企業協助措施、台日生物材料寄存及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標的適格性審查。簡報題目與內容均係事先在交流前,經雙方溝通討論所決定之美方感興趣的題目,因此在簡報過程中,雙方互動熱烈,極為成功。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電子商務,金融科技,適格性,製法界定物,多方複審,PTAB,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IPR,PGR,CBM,PubEAST,審查實務,檢索策略,審查基準,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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