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轉寄

請輸入資訊,以供轉寄您轉寄好友。
E-mail Address 以逗號 [ , ] 區隔,即可發多封 E-mail,一次轉寄以十封 E-mail 為限。

*為必填(選)欄位

圖片驗證碼請移至語音播放讀取驗證碼
中央銀行

從法制面論中央銀行治理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303530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舉辦之中央銀行法律風險與治理研討課程#
報告名稱: 從法制面論中央銀行治理
電子全文檔: C10303530_48114.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3/12/17
報告書頁數: 0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mp1.html
出國期間: 103/09/07 至 103/09/18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謝淑芬 中央銀行 法務室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治理是決策及執行決策的過程。中央銀行治理的三個支柱為獨立性、有責性與資訊透明,且三者相互關聯。本報告從法制面探討其他國家與我國中央銀行的各項治理議題,包括目標與任務、組織、與政府關係、有責性及資訊透明。 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各國政府為預防金融危機再次發生,紛紛更改其金融監理架構,法律明文賦與中央銀行「金融穩定政策」任務與權力。為確保有效率執行新賦予之任務與權力,中央銀行的組織與治理安排必將有所變革。本報告以本次參訪的英格蘭銀行為例,解析新金融監理架構下之中央銀行治理安排議題。 我國中央銀行法於1979年(民國68年)修正後,確立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的地位,且參照中央銀行復業方案規定的中央銀行目的,並採納國際貨幣基金顧問團之建議,明定中央銀行經營目標。中央銀行法為中央銀行治理之主要法律,本報告爰依該法之規定,簡略說明我國中央銀行之相關治理安排議題。 雖然依我國中央銀行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促進金融穩定」原即為我國中央銀行經營目標之一,但執行本次出國計畫發現先進國家或區域中央銀行(例如歐洲中央銀行)對於與執行「穩定金融體系」任務相關之制度變革及法規架構,似亦有值得參採之處,本報告最後部分,參酌本次考察各國中央銀行治理安排之心得,在我國目前監理架構下,提出適合我國中央銀行之治理安排建議。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英國;
參訪機關: 英國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英格蘭銀行及下屬子機構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中央銀行,治理,獨立性,有責性,資訊透明,目標,任務,組織,與政府關係,金融危機,英格蘭銀行,金融穩定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貨幣外匯
施政分類: 其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