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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國大陸宗教行政與宗教發展實務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200352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中國大陸宗教行政與宗教發展實務考察#
報告名稱: 中國大陸宗教行政與宗教發展實務考察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200352_41288.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2/02/19
報告書頁數: 56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
出國期間: 101/11/14 至 101/11/19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鄭英弘 內政部 民政司 簡任視察 簡任
趙建智 內政部 民政司 編審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兩岸分治數十年,在宗教政策與宗教生態上均有相當程度之差異,本部作為宗教主管機關,為審查大陸地區宗教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申請案,並為瞭解大陸地區宗教行政體制與宗教發展生態,擬藉由本次赴大陸北京市參訪宗教主管機關、學術機構、全國性宗教團體以及具觀光性質之宗教場所,考察下列三大面向:(一)大陸地區宗教行政體制與政策規範。(二)大陸地區宗教團體制度與運作生態(以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與宗教教職人員三者為焦)。(三)宗教文化觀光發展情形。以此作為本部辦理兩岸宗教交流業務及推動宗教文化創意活動之參考。 本次考察行程之心得與建議摘述如下:(一)在大陸地區,宗教行政體制嚴格而單一,臺灣地區在人民團體法、民法等規範下,宗教發展自由多元。(二)大陸地區的宗教組織變革,有其因應民間信仰發展,以及擴大對於宗教發展的特定指導與影響的實際需求,臺灣地區隨著政府組織改造的進程,亦將產生專責的宗教主管單位「宗教及禮制司」,此專責單位應具備足夠的經費與人力,方能發揮其預期的行政功能。(三)大陸當局對於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與管理,採取宗教自主認定以及政府備案管理的雙重機制,對於管理宗教教職人員具有顯著效果。臺灣地區對於宗教神職人員並不進行相關認證與備查事宜,將來如有法源依據,或可規範宗教團體應訂定及公開相關認定與管理辦法,兼顧資訊公開與宗教自由。(四)大陸地區對於宗教社群與宗教建築物係採取分別規定,可分為向民政部登記立案的社會團體,以及向宗教事務主管機關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兩類,都屬於權利義務主體。我國目前推動立法中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將無論是建築物為主體的寺廟、教堂,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團體,或是以財產為主體的財團法人,都設計了轉化為宗教法人的機制。惟目前我國宗教性社會團體相較於寺廟與宗教財團法人,其立案門檻較低,所享權利較少,如欲成為與財團法人及寺廟對等的宗教法人,應符合一定條件方得轉化成為宗教法人。(五)大陸地區就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督採取專業管理。在臺灣地區,各級主管機關以有限之人力,進行數量龐大宗教團體之財務監督,尤應輔導宗教團體建立財務管理專責人員,以及在審查工作上引進專業,方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監督輔導效果。(六)大陸當局不僅教育香客,也服務遊客,讓宗教建築、儀式與文物的內涵充分呈現,並透過相關介面,順勢宣導合宜行為,讓宗教場所兼具了文化、教育與觀光場域的特性,值得發展宗教文化觀光事務之借鏡。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中國大陸;
參訪機關: 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國道教協會(白雲觀),中國人民大學宗教學系所,中國佛教協會(廣濟寺),中國伊斯蘭教協會,雍和宮,孔廟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宗教,北京,政教,佛教,道教,伊斯蘭,基督教,天主教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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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民政
施政分類: 宗教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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