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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902839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美國司法部以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處理企業犯罪之經驗及啟示# |
報告名稱: |
同上 |
電子全文檔: |
C09902839_30904.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9/09/15 |
報告書頁數: |
57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郭瑜芳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近10年來,大規模企業犯罪在美國方興未艾,對投資大眾與經濟社會的傷害,更罄竹難書。有鑑於企業犯罪與一般傳統犯罪性質迥異,美國司法部開始採用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為手段,以掌握打擊企業犯罪的成果,並降低因偵查、起訴企業犯罪,對社會可能產生的負面衝擊。
2005年至2009年之間,是美國司法部使用緩起訴與不起訴協議的高峰期。檢察官與犯罪企業之協議內容,通常包括金錢給付、配合犯罪調查、聘用獨立監管人、以及向第三團體捐款等4種。美國司法部認為,兩種協議之優點包括:使被害人及早獲得損害賠償、有助於公共利益維護、促使企業採取更完善的內控機制、並且有助於社會法治教育。
不過反對這項制度的意見,則包括質疑檢察官權力過大、並且欠缺外部監督。美國政府責任辦公室在調查後,建議美國司法部應建立一套評估機制,以衡量不起訴協議與緩起訴協議的實施成效,幫助外界瞭解此套制度確實能達成打擊企業犯罪之政策目標。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企業犯罪,經濟犯罪,緩起訴協議,不起訴協議,美國檢察官,檢察官權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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