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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香港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及實施成效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901425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香港流動資金風險管理制度及實施成效#
報告名稱: 香港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及實施成效
電子全文檔: C09901425_29815.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9/08/17
報告書頁數: 63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
出國期間: 99/05/16 至 99/05/22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王曉敏 中央銀行 業務局 副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考察目的是考察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採行之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發展及實施成效,供我國參考。 金管局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2008年9月發表《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及監管原則》及2009年12月發出的全新流動性風險 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建議,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標準,目前朝向增加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成本、收益和風險的內部定價,以及考慮時間因素的壓力測試等全面量化影響研究,預計2010年底前會公布新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以取代2004年延用至今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 金管局採行差異化管理個別認可機構的流動性充足程度,確保認可機構在正常情況下有能力如期履行義務,並維持充裕的高流動性資產,以便在發生流動資金短缺危機時,有能力因應。金管局根據下列因素評估每家認可機構的流動資金充足程度: (一)流動資產比率 (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限度 (三)在同業市場中拆借的能力 (四)集團內部交易 (五)存放比率 (六)存款來源的分散程度與穩定情況 香港金管局依據銀行業條例第102(1)條規定,金融機構須在每月維持其流動資產比率不得少於25%。並根據第105(1)條規定,金管局有權更改適用於任何個別認可機構的最低流動資產比率,並要求個別認可機構設定高於法定最低流動資產比率之目標流動資產比率。金管局在計算流動資產比率的流動資產總額中,每項流動資產均賦予一個流動資產換算因子(權數),以反映信貸風險、市場風險與變現能力的差異。 金管局以風險取向的監管模式,採取現場審查、非現場審查及監管會議進行流動性風險監管。金管局定期檢討認可機構的流動性管理政策聲明,透過認可機構定期提交的統計申報表及管理信息進行非現場審查。雷曼事件造成全球金融危機期間,金管局要求認可機構每日提供流動性相關報表,嚴控認可機構持有流動資產狀況。 此次參訪之本國C銀行香港分行及F銀行香港分行內部流動性管理制度均依金管局監管政策手冊訂定內部流動性管理相關規定,並報經金管局同意。兩家分行流動資產比率尚無發生低於法定比率要求的現象。 考察香港目前所採行之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後之建議為: (一)採取差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 建議流動性風險監管依銀行性質、規模大小及評等的不同,採取差異化管理,要求各銀行依本身特性制定其流動資金管理政策。 (二)進一步要求銀行提供流動性相關資料 要求銀行提供分行間或集團內交易、大額客戶存款與借款;及一定期限內到期的外幣資產及債務等資料。 (三)適度提高應提流動準備比率 目前適用的法定應提流動準備比率7%,已不足以反應現今提高流動資金風險管理標準之趨勢。適度提高法定流動準備比率,可部分抑制銀行過度的槓桿操作。 (四)進行現場審查 除書面審查外,進行現場審查可更進一步了解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成效。 (五)外幣流動性管理 目前流動性風險管理是針對新台幣流動性進行管理,建議對個別銀行持有大部位的外幣流動性,亦納入管理。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香港;
參訪機關: 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匯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及子行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流動性風險管理,認可機構,差異化,流動資產比率,換算因子,金融管理專員,背對背交易,期限錯配,亞洲金融風暴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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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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