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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瑞士巴塞爾金融穩定學院(FSI)Basel II及Solvency II研討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701232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瑞士巴塞爾金融穩定學院(FSI)Basel II及Solvency II研討會報告#
報告名稱: 瑞士巴塞爾金融穩定學院(FSI)Basel II及Solvency II研討會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701232_21648.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7/05/26
報告書頁數: 17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http://www.banking.gov.tw
出國期間: 97/04/20 至 97/04/2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陳姸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第1組 專門委員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07年7月10日發布Solvency II指令草案,預定自2012年起開始實施。Solvency II之規定架構,與Basel II相同,包括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之規定,是有關資本要求之計算規定;第二支柱規定,是監理審查規定;第三支柱規定,是市場紀律規定。依Solvency II指令草案規定,保險業者必須計提足夠的準備金,並符合以下兩種資本要求,第一是「償付能要資本要求」(SCR),第二是「最低資本要求」(MCR)。當保險業者無法滿足「償付能力資本要求」(SCR)時,主管機關必須要求業者儘快符合「償付能力資本要求」之規定,並採行干預與導正措施。若未符合「最低資本要求」(MCR),主管機關必須撤銷其營業許可,執行退場機制。Solvency II與Basel II在風險衡量方法、是否劃分交易簿或銀行簿、是否承認跨風險類別或不同風險模型之風險分散效果、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項目,仍存有基本重要差異,使得銀行業及保險業尚難以同一套風險衡量方法來計提金融集團所需資本。我國銀行業已自2007年起導入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仍應密切注意銀行業者之遵循辦理情形,並適度檢討調整我國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之相關規定,以達成改善我國金融業風險管理能力與競爭力之目的。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瑞士;
參訪機關: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金融穩定學院(FSI)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Basel II,Solvency II,資本適足性,保險業,保險業資本要求,保險業風險資本,風險資本額制度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金融保險
施政分類: 風險資本額制度 R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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