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
請輸入資訊,以供轉寄您轉寄好友。
E-mail Address 以逗號 [ , ] 區隔,即可發多封 E-mail,一次轉寄以十封 E-mail 為限。
有*為必填(選)欄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赴本早稻田大學參加中日法學交流合作計畫進修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600728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本早稻田大學參加中日法學交流合作計畫進修# |
報告名稱: |
赴本早稻田大學參加中日法學交流合作計畫進修 |
電子全文檔: |
C09600728_18190.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6/06/25 |
報告書頁數: |
43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韻如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偵查,為刑事案件之發端,且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最重要之一環,偵查作為,除在釐清犯罪嫌疑,更為案件起訴後,確保公訴成果之堅實基礎。偵查作為的實施,與國民之生活息息相關,如有不慎,即有侵害人權之虞。因此偵查作為必須依法實施,而實施偵查作為之機關,實際上也掌握了相當大的權責。然而,偵查作為應由何人實施,各國法制多有不同,我國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但近來警界人士要求被賦予偵查主體地位之聲日盛,主要師法對象即日本法制,且我國目前採納了日本以雙偵查主體規範下的部分制度,因此有探討日本偵查制度與檢警關係法制之必要。 日本刑事訴訟法雖經多次修正,但主要架構係於西元(下同)一九四八年(昭和二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通過而底定,該次修正案之前日本國內雖已有多次修法芻議,惟因受日本戰敗後聯合國占領軍總司令部方面之強烈介入,經過折衝與妥協之結果,架構中大幅度的採用了英美法系之制度。再者,除刑事訴訟法外,約於同時期制定之檢察廳法亦明定檢察官之偵查職務。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早稻田大學法科大學院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中日法學交流,早稻田大學,合作計畫,進修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