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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考察海水淡化廠污水回收再利用深層海水設施計畫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226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海水淡化廠污水回收再利用深層海水設施計畫#
報告名稱: 考察海水淡化廠污水回收再利用深層海水設施計畫
電子全文檔: C09302264_9226.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3/08/10
報告書頁數: 13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http://www.cepd.gov.tw
出國期間: 93/05/30 至 93/06/03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黃金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會本部 顧問 簡任
毛振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都住處 專員 薦任
謝建弘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都住處 技士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台灣地區平均年雨量高達2510公釐,為世界平均值的2.6倍,但以台灣地狹人稠、川短流急、降雨不均等自然因素限制,每人能分配之水量僅為世界平均值的1/8,屬水資源相對缺乏之國家,政府雖已陸續興建40多座水庫以蓄豐濟枯,使目前之各標的用水得以滿足,惟受全球氣候逐漸異常、產業用水日益集中且缺乏彈性的影響,現階段水資源政策,除彈性調度區域水源等傳統水資源策略外,應積極應用高科技,推動水源多元化開發。目前水源多元化開發應用較為廣泛者為海水淡化、廢水回收再利用及深層海水利用等三項,其第二、三項目前在台灣尚屬初步規劃階段,國內並無實際案例,第一項海水淡化部分,政府目前已在澎湖、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區設置多座海水淡化廠並正式商轉,惟現階段政府投資興建之海水淡化廠營運情況普遍不理想,未能發揮預期功能,未來因離島地區主要水源之地下水逐漸枯竭,海水淡化廠將成為離島地區之主要水源,故亟待借鏡國外成功案例,以引導國內決策及執行單位重新檢討我國離島海淡廠及未來新興水源開發之興建及營運方式。以日本而言,其年平均降雨量約1700公厘,地文環境、人口分佈等與皆台灣相近,在70年代,日本政府為突破經濟發展因水資源缺乏所造成的瓶頸,由通產省成立「財團法人造水促進中心」,開始從事海水淡化及其他造水技術的推廣,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日本國有海水淡化廠約370座,產水量約為每日78萬噸。此外,日本亦積極從事污水回收再利用及深層海水多目標利用的研究,皆已獲致初步成效,足為我國借鏡,本次由本會黃顧問金山率團考察日本海水淡化廠、廢水回收再利用及深層海水設施建設」,擬將日方新興之水資源技術及其應用,介紹給我國的產、官界,促進對水利科技產業的投資。本次考察獲以下結論:一、日本在設廠初期均進行完整之海域調查,而如何評估取得澄清的水質及適當的前處理方式,為降低成本及確保運轉順利之關鍵,我國經常忽略這個要項,應是我國海淡廠案例失敗的主因。二、日本海淡廠運轉成本約為170日元/噸,混和地面水後之總供水成本約在100日元/噸,而日本福岡地區水價為150日元/噸、沖繩地區水價為102日元/噸,亦即由中央投資建設費後,其海淡廠之運轉成本可由水費直接吸收。反觀台灣地區,因長年之低水價,大幅降低民間投資海淡廠之意願。三、日本深層海水事業均設置於偏遠地區,用意在以培植新興產業方式來促進偏遠地區之發展,此一模式可供我國參考。本次考察建議為:一、日本福岡與沖繩海淡廠之興建以彌補水資源之缺口為規劃目標,而現階段我國之海水淡化廠則以確保高科技產業百分之百供水為目標(即降低缺水風險),故不宜比照日本混合地面水後併入自來水系統或透過水權交換併入自來水系統,而宜以專管供應方式供水,所衍生之水費可由園區廠商與政府共同負擔,為廠商所負擔水費應以不低於運轉費用為原則。二、在水價尚未合理調整足以反應成本之前,現階段我國台灣本島之海淡水政策,以供應高科技廠商用水為主,其建設成本可比照水庫建設由政府負擔,惟其營運成本應由廠商完全負擔。三、目前台灣養殖漁業盛行地區抽水管排列雜亂,難以管理,且由各投資人分別設管抽水成本高昂,建議可於花東地區設置海洋深層水專業園區,由政府出資規劃研究及興建抽水管,再將土地租、售給有意願投資的廠商,以所賣水費維持其園區營運。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海水淡化,深層海水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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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公共工程
施政分類: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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