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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研習植物品種保護之執行技術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105890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研習植物品種保護之執行技術# |
報告名稱: |
研習植物品種保護之執行技術 |
電子全文檔: |
C09105890_5836.doc
|
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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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1/12/16 |
報告書頁數: |
3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駿季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
|
副研究員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由農業發展之過程來看,經由立法賦予植物新品種育成者專有之權利,除了肯定新品種育成在產業之重要性、保障育種者權利外、並具有提昇農民收益、維持種苗消費次序與推動作物品種改良等之積極功能。美國之植物新品種保護採三軌制,有性繁殖作物之品種權利保護法規依「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規範制定,無性繁殖作物則以植物專利方式予以保護。實用型專利則提供植物品種權利保護之另類選擇,符合申請要件植物涵蓋了種子繁殖及無性繁殖作物。申請實用型專利之植物品種可同時依植物專利及植物品種保護法申請權利保護,兩者權利保護並不互相衝突。美國品種保護制度分別由商業部專利暨商標局及農業部植物品種保護局擔任專責機構分別負責有關專利或品種權申請案之審理及發證相關事宜。美國品種保護制度採書面審查制度,相關之申請案由指定之審查官負責審查作業。審查官對申請案內容如有異議或疑問,申請人應負舉證及修改內容之責任。為協助審查官之審查,有關品種名錄及栽培性狀之資料庫建構相當完善,但是一個申請案之審查平均需花費36個月時間。經由本次研習,深刻體驗到美國為執行植物新品權利保護業務,花費許多心血在相關之實施細節、檢定規範的制定與品種資料庫之維護。反觀我國依植物種苗法所執行的品種權利登記,在法規面雖然有改善空間,但在提昇執法效率上,相關執行技術如申請、審查等規範之改進與品種性狀搜尋資料庫之建立應更具急迫性。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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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植物品種保護,專利,美國,種苗法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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