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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連才 |
勞工保險局 |
給付處傷殘科 |
三等專員 |
薦任 |
廖碧芬 |
勞工保險局 |
給付處傷殘科 |
助理員 |
委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勞災保險職業災害認定基準與我國大致相近,但其通勤災害,免除雇主補償責任,且對受災勞工須長期療養者,經過一年半其傷病無法痊癒時改支給傷病補償年金,而必要療養給付仍繼續支給,較重度殘廢給付為年金制,對於受災勞工較有保障。日本殘廢等級表訂定於勞災保險法施行細則附表,如有修正以行政命令頒布較為靈活。其障害等級之分類方式亦有若干值得參採之處,如神經、精神殘障併為同一系列,且分等較細較能反映受災勞工喪失工作能力情形,手指部分亦較我國簡化等等。日本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從勞動者再擴大到勞動者以外的一般國民,將來我國實施國民年金,宜以日本為鑑,由現行社會保險基礎逐步擴充建構我國社會保險年金體系。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日本,職業災害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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