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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及監督制度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006063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及監督制度#
報告名稱: 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及監督制度
電子全文檔: C09006063_99.pdf C09006063_3068.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0/12/10
報告書頁數: 138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0/10/15 至 90/10/2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黃文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工程處 副工程司 聘、雇
王欽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工程處 邦工程司 聘、雇
蔡英傑 嘉義市環境保護局 技士 薦任
周崇聖 桃園縣環境保護局 技士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赴日研修內容主要分二大部分:熔融爐處理飛灰灰渣技術及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管理方針。研修期間自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至十月二十七日,研修方式除課堂上研修必要知識外,日方另排有日本現有營運中焚化廠及熔融爐之現場研修。日本目前之垃圾處理除既有焚化技術外,同時研發出「汽化熔融法」,將垃圾直接以1400℃以上高溫處理後產生可作為資源材之熔渣,透過該技術將不會產生戴奧辛污染及飛灰灰渣等問題,目前日本已有實廠數座營運及興建中。對於焚化爐所產生之飛灰灰渣,日本除了以熔融法(飛灰及灰渣混合)處理為主,另外亦研發出將飛灰灰渣中之重金屬抽除後製成環保水泥建材技術,目前已有政府補助建造完成之實廠乙座。垃圾焚化廠之操作營運管理部分:首先,日本已針對戴奧辛防治公佈施行「戴奧辛類特別對策」,規定人體每天最高攝取量,並訂定空氣、水、水體底泥、土壤相關戴奧辛基準,其中特別針對焚化爐產生之底灰及飛灰訂有相關基準。其次,對於已屆營運年限焚化廠之解體工程,訂有嚴格的戴奧辛防治規範,使得乙座焚化廠之解體工程所需經費,將有可能相當於乙座焚化廠之建造費用。總結本次研修,建議可供我國參考與借鏡者如次:一、 部分尚未有飛灰固化設備之垃圾焚化廠,應可考量興建灰熔融爐取代固化法,除可延長掩埋場之使用年限外,可作為資源建材;惟考量鹽基度等操作參數,灰熔融爐須將飛灰混合一部分底灰或玻璃類垃圾一同處理,而無法僅處理飛灰。二、 相較於日本,我國對於戴奧辛之相關規範似乎尚有檢討空間,尤其底灰飛灰相關基準、焚化廠內作業勞工相關規範部分。三、 鑒於日本環保水泥技術日趨成熟並有實廠營運中,建議我國可檢討引進我國之可行性。垃圾焚化廠之長期操作營運,宜預先檢討規劃營運年限後有關解體工程部分之技術、規範及經費規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焚化爐,垃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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